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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股东怠于清算导致公司账册丢失,对公司债务连带清偿

来源:春华秋实

时间:2022-04-15 00:00

编辑整理:政法部 胡琛媛         

有限责任公司因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而解散,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可请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3504号案件

案情简介

通力专用汽车公司因买卖合同与汇富汽车销售公司发生纠纷,起诉至法院,请求汇富汽车销售公司偿还债务,并请求汇富汽车销售公司的两个股东广汇清洁能源公司、王总承担连带责任。

汇富汽车销售公司的股权结构是广汇清洁能源公司持股90%,王总持股10%。

观点交锋

通力专用汽车公司请求广汇清洁能源公司、王总承担连带责任的理由是:汇富汽车销售公司的营业执照被吊销后,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清算,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股东应依法对汇富汽车销售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广汇清洁能源公司抗辩称:其为汇富汽车销售公司的小股东,未实际参与公司经营,未怠于履行清算义务。

王总抗辩称:汇富汽车销售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前已资不抵债,无证据证明因王总怠于履行股东清算义务,致使通力专用汽车公司债权受损。

法院裁判

法院最终判决广汇清洁能源公司、王总对汇富汽车销售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裁判理由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80条、第183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8条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因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而解散后,股东应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则公司的债权人可请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中汇富汽车销售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2013年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2016年汇富汽车销售公司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因无法提交完整的公司财务账册等资料被法院驳回申请,至今公司未清算。

广汇清洁能源公司、王总作为汇富汽车销售公司的股东,在汇富汽车销售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后,未依法及时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导致公司因财务账册和资产状况不明而无法进行清算,根据上述规定,广汇清洁能源公司、王总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建议

1. 公司出现被吊销营业执照、营业期限届满等解散情形后,公司清算义务人应依法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公司的清算义务人因公司形式的不同而有所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义务人是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义务人是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将公司的清算义务人进一步细化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如因公司存在股东纠纷等严重的内部矛盾,以致无法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则为免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的清算义务人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7条,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强制清算。

2.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的相关规定,公司清算义务人因未履行清算义务而须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类:

(1)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

(2)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

该情形适用的关键前提是账册等灭失无法清算,而不是怠于履行清算义务,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只是导致账册等灭失的原因。

根据《九民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第14条、第15条的规定,该情形的认定有两个关键要点:

一是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认定。股东已经采取了积极措施,或者小股东既不是公司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成员,也没有选派人员担任机关成员,且未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不构成怠于履行清算义务,该事实由股东举证证明。

二是“怠于履行义务”与“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的结果须具有因果关系。不具有因果关系的事实由股东举证证明。(后附同类案例对该问题进行了说明)

(3)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

(4)公司解散后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5)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

(6)清算组成员从事清算事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

3. 在债务人公司无力还债的情形下,债权人可关注债务人公司是否出现了被吊销营业执照、营业期限届满等解散情形。如果出现了解散情形,可通过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等方式,搜集债务人公司的清算义务人是否存在前述应当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的法定情形,试图增加债务人公司的清算义务人作为偿还公司债务的义务主体,增加偿债来源。

同类案例

1.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后,未能证明其已为履行清算义务采取了积极措施,未能证明公司停业期间妥善保管公司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资料,存在怠于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股东依法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4768号案件

2. 对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负有清算义务的是全体股东,并不因持股比例不同而有所区分,并且法律并未限制小股东在清算事由发生时提起清算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3686号案件

3. 债权人仅证明债务人开办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债务人公司进行清算,但未举证证明开办单位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行为导致债务人财产损失,或者导致债务人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故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8条的适用条件。——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18)最高法民再435号案件

4. 债务人公司尚未完成清算,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的事实是否存在,还处于未知状态,认定债务人股东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条件尚不具备,法院向债权人释明应根据债务人公司的清算情况另行主张。—— 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2856号案件

5. 对债务人股东因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进而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的事实,债权人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1742号案件

6.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8条第2款规定的“无法进行清算”是一种消极的客观事实状态,不以必须履行清算程序为前提,只要债权人能够证明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义务,导致无法清算,法院即可认定“无法进行清算”。——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申5325号案件

7. 清算义务人承担《公司法规定(二)》第18条第2款规定的清算赔偿责任,应符合以下构成要件:(1)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清算义务;(2)清算义务人的行为造成债权人损失;(3)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行为与债权人损失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再37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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